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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农村沼气等可再生能源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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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鲁政办发〔2006〕91号
【发布日期】 2006-10-30
【实施日期】 2006-10-3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农村沼气等可再生能源的意见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鲁发(2006)1号)精神,大力普及农村沼气,积极发展适合农村特点的清洁能源,进一步加快全省农村沼气等可再生能源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农村沼气等可再生能源发展的重要意义
  沼气等可再生能源作为清洁能源,是未来可持续能源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农村沼气等可再生能源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是发展循环经济、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有效措施,对改善能源结构、保障国家能源安全、保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各地认真贯彻“因地制宜、多能互补、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和“开发与节约并举”的农村能源建设方针,大力发展以农村沼气为重点的可再生能源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我省农村沼气等可再生能源还存在发展不平衡、投入少、服务体系不完善、产业化运作水平低等问题。各级、各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快发展农村沼气等可再生能源的重要意义,切实抓紧、抓好农村沼气等可再生能源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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