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费工作意见(试行)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6〕33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劳动保障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经委、省工商局《关于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费工作意见(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十月三十日 关于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费工作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吉林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国函(2004)35号)有关要求,保障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城镇集体企业(以下简称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现就我省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费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范围和标准 (一)企业范围。 2003年12月31日前,即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前,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集体企业。 (二)人员范围。 上述企业中于1995年12月31日前,即实行劳动合同用工制度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