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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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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惠府办〔2006〕85号
【发布日期】 2006-10-30
【实施日期】 2006-10-3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惠府办〔2006〕8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惠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费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惠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仲裁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收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国务院办公厅《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国办发(1995)44号)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仲裁费由申请仲裁的一方当事人和提出反请求的一方当事人预交。案件终结时,由当事人商定或由仲裁庭按各自的过错责任大小裁决确定各方当事人应承担的仲裁费数额,并写进调解书或裁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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