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中山市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府办〔2006〕90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 《中山市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规定》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中山市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与管理,切实提高专职消防队伍灭火救援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专职消防队伍是指经费由需要建队的企业或镇、村承担的,负责本单位或地区消防安全工作的,国家及现役消防部队编制以外的消防队伍,主要包括各镇(区)公安专职消防队和企业专职消防队(以下称专职消防队)。 第三条 专职消防队的组建或撤销,应经镇政府(含火炬区管委会,区办事处,下同)同意后报市公安消防局审核,并报省公安消防总队批准。公安专职消防队由镇(区)公安分局统一管理,企业专职消防队由企业自行管理,市公安消防局负责业务指导和调度。 第四条 专职消防队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切实做好镇(区)和单位的灭火救援工作。其主要任务如下: (一)配合公安消防机构开展镇(区)和单位的消防安全检查,协助做好火灾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二)负责镇(区)和单位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三)担负镇(区)和单位范围内的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任务。 (四)接受市公安消防119指挥中心调度,参与其他镇(区)或企业单位的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