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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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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10-31
【实施日期】 2006-10-3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 《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06年5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贯彻执行《办法》,切实做好我市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水域保护的重要性
  水域既是公共资源又是公共环境,具有防洪、排涝、蓄水、生态保护等方面重要的综合功能。但是,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过程中,违法侵占水域、蚕食水面的现象逐渐增多,城镇建设、工业开发区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占用水域的问题日益突出,严重制约了水域功能的正常发挥,给保障公共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造成较大影响。
  依法保护和管理水资源、水环境、水景观、水生态、水文化,是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是建设和谐社会、实现科学发展的重要内容,各级各部门必须进一步加强水域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以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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