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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鞍山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鞍政发〔2006〕28号
【发布日期】 2006-10-31
【实施日期】 2006-10-3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鞍山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鞍政发〔2006〕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鞍山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法》已经市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OO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鞍山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鞍山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管理,维护培训市场秩序,提高培训质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培训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2号)和交通部《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2004)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鞍山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是指以培训学员的机动车驾驶能力或者以培训道路运输驾驶人员的从业能力为教学任务,为社会公众有偿提供驾驶培训服务的活动。包括对初学机动车驾驶人员、增加准驾车型的驾驶人员和道路运输驾驶人员所进行的驾驶培训、继续教育以及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等业务。

  第三条 鞍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鞍山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鞍山市交通执业服务中心和县(市)运管所(处)(以下简称培训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市区和所属行政区域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培训单位应当遵循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并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培训单位的设立与经营

  第五条 设立培训单位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2号)和交通部《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2004)的规定,并持下列材料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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