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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绿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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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东省日照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政府令35号
【发布日期】 2006-10-31
【实施日期】 2006-10-3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日照绿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
政府令35号
 
 
  《日照绿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10月9日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杨 军
二OO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日照绿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日照绿茶地理标志产品(以下称日照绿茶),规范日照绿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以下称专用标志)的申请、使用和管理,维护日照绿茶的生产经营秩序,确保日照绿茶的品质与特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国家质检总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日照绿茶生产、销售以及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日照绿茶是指茶叶鲜叶全部产自日照市的现辖行政区域,并在上述区域范围内按照DB37/T54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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