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省属有关企事业单位: 《甘肃省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甘肃省草原火灾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工作原则 14火灾级别 15适用范围 2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 22省指挥部主要职责 23省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4省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3预警和预防报告机制 31草原火情信息监测 32报告制度 33预警预防行动 34预警支持系统 4应急响应 41响应程序与等级 42信息报送和处理 43通讯与信息保障 44前线指挥 45救护医疗和安全防护 46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7新闻报道 48气象服务 49应急结束 5应急保障 51物资保障 52资金保障 53技术保障 54宣传、培训和演习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62火灾调查和总结 7附则 71预案管理与更新 72表彰和奖励 73制定与解释 74实施与生效 8附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了全面、迅速、有序地对草原火灾进行应急处理,及时有效地控制和扑救草原火灾,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最大程度地减少火灾损失,保护草原资源,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防火条例》、农业部《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甘肃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以及农业部草原防火指挥部的有关要求。 13工作原则 131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草原防火方针,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依靠群众科学预防和扑救草原火灾。 132加强草原火情监测预报,严格火情报告制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达到信息畅通、快速反应的目的。 133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下,实行各级政府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首长负责制,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各有关部门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做好扑救草原火灾的各项工作。 14火灾级别 根据草原火灾发生的范围、性质、危害程度,将草原火灾分为四个级别。 141Ⅰ级(特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受害草原面积8000公顷以上明火尚未扑灭的; (2)造成死亡10人以上,或者造成死伤20人以上的; (3)严重威胁或烧毁城镇、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的; (4)需要国家支援扑救的。 142Ⅱ级(重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距国界5公里以内的境外草原火蔓延500公里以上或连续燃烧120小时以上的; (2)受害草原面积2000公顷以上8000公顷以下明火尚未扑灭的; (3)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伤亡10人以上20人以下的; (4)威胁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或位于省区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 (5)省外大面积火场草原火距我省边界5公里以内,对我省境内草原造成较大威胁的。 143Ⅲ级(较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受害草原面积100公顷以上2000公顷以下; (2)周边省区草原火灾对我省境内草原构成一定威胁的; (3)超过24小时尚未扑灭的; (4)位于省区交接区域具有一定危险性的。 144Ⅳ级(一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受害草原面积100公顷以下; (2)Ⅰ、Ⅱ、Ⅲ级草原火灾之外的。 本款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省境内除林区和城市市区外一切草原火灾的预防和扑救以及灾后草原恢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