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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稽察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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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第93号
【发布日期】 2005-11-10
【实施日期】 2006-1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天津市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稽察办法
《天津市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稽察办法》已于2005年10月31日经市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二○○五年十一月十日
天津市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稽察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市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稽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天津市招标投标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稽察工作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重大建设项目是指:
  (一)由国家和本市安排的重点建设项目;
  (二)使用市级预算资金和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资金的建设项目;
  (三)使用市财政担保的国外贷款的建设项目;
  (四)使用国债资金的建设项目;
  (五)国家和本市出资、融资的其他地方建设项目;
  (六)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者市人民政府指定、委托稽察的其他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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