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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行业协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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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威政发〔2006〕81号
【发布日期】 2006-10-27
【实施日期】 2006-1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行业协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威海市行业协会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威海市行业协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业协会管理,促使其依法开展活动、健康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业协会,是指依法成立的,由同业企业、其他经济组织、相关单位及个人自愿组成的,实行自律管理的行业性社会团体,包括协会、商会、同业公会等。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行业协会的设立、活动及对其监督管理均适用本办法。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行业协会的宗旨是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行业、会员的合法权益和公共经济利益,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加强与社会、政府的沟通和联系,促进行业经济发展。
  第五条 行业协会可以按行业、产品、经营方式、经营环节、服务功能等方式设立,但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同一行业或同一领域原则上只设立1个行业协会。
  第六条 行业协会的名称应当表明其属性,可以使用“行业协会”、“同业公会”等名称,并冠以行政区域的名称。
  第七条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同一行业不同所有制形式的经济组织按照自主办会、自愿入会的原则组建行业协会,并依法保障行业协会独立开展活动。
  市政府每年安排一定数额资金用于扶持行业协会发展,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八条 市及各市区政府和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的有关部门是行业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各级民政部门是行业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其中,市民政部门负责全市性行业协会的登记管理工作,各市区、开发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行业协会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九条 副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不得违反规定兼任行业协会的领导职务。

第二章 成立登记
 
  第十条 成立行业协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二)会员分布应具有广泛性;
  (三)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四)有固定的住所;
  (五)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六)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有3万元以上的活动资金;
  (七)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第十一条 成立行业协会,应经行业协会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依法向同级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并提交如下资料:
  (一)筹备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验资报告、场地使用权证明;
  (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五)章程草案;
  (六)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筹备成立的行业协会应当自登记管理机关准予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成立大会。成立大会应当有半数以上在成立大会召开前已向发起人申请入会的人员出席方能举行。成立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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