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山东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山东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健全水利工程水价形成机制,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维护供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是指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或供水经营者(以下简称供水单位)通过拦、蓄、引、提等水利工程设施销售给用水户的天然水价格。 第四条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区分不同情况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大、中型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小型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五条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原则上按单个工程分别核定;同一行政区域内工程状况、地理环境和水资源条件相近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也可按区域统一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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