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个人出租房产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地税函[2006]480号)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一分局、稽查局、外税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三个三”工作措施,切实加强税源管理,省局制订了《浙江省个人出租房产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组织实施,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二OO六年十月二十三日 浙江省个人出租房产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个人出租房产的税收征管,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含外籍个人、华侨、港澳台同胞,下同)在本省范围内出租房产而发生的应税行为,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个人出租房产行为是指将房产出租给承租人,由出租人向承租人收取租金或者获取其它经济利益的行为,以及承租人将租入房产再出租的转租行为,包括: (一)个人将房产出租给单位、个人用于居住的行为; (二)个人将房产出租给单位、个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利用个人自有房产从事个体经营,实际经营者非房屋产权人(除夫妻、直系三代内的亲属外),视同房产出租。 第三条 房产所有权人(个人)为房产出租应税行为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房产所有权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市、县(市、区)范围内常住的,由使用人或房产代管人缴纳相关税费。 房产承租人应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供房产所有权人(使用人或房产代管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和租赁合同等,并协助地税机关与房产所有权人取得联系。如不能提供上述情况或提供情况不实,造成税务机关与房产所有权人(使用人或房产代管人)无法取得联系的,由承租人代为缴纳相关税费。 第四条 对个人出租房产的税收征收采用按实征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