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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档案局关于印发《晋中市民营企业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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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西省晋中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市档字〔2006〕23号
【发布日期】 2006-10-23
【实施日期】 2006-1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晋中市档案局关于印发《晋中市民营企业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市)档案局(馆),市直有关部门:

  民营企业档案,是民营企业在生产经营和管理等各项活动中直接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历史记录,它反映了民营企业成长与发展的历程,是企业的重要资产和信息资源。建立健全民营企业档案工作,对民营企业提升整体管理水平、维护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规避市场风险、提高经济效益、促进企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为了鼓励、支持和引导民营企业档案工作健康发展,晋中市档案局制定了《晋中市民营企业档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各县(区、市)档案局要利用多种形式,向民营企业广泛宣传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引导和促进民营企业经营者树立档案意识,完善基础管理,为民营企业档案工作提供指导服务。各有关部门要结合部门工作,加强协作,密切配合,积极引导民营企业建立健全档案工作,促进民营企业档案工作与民营企业同步发展。

 

二○○六年十月二十三日

 

晋中市民营企业档案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加强民营企业档案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民营企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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