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行为,保证装饰装修的安全和质量,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是指城市住宅和依法可不实行招标的或者可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非住宅,房屋产权人或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房屋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三条 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应当坚持方便群众、市场引导、规范行为、加强监督的原则,建立配套的服务体系。 第四条 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保障房屋的整体性、抗震性、耐久性和结构安全,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五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的主管部门。 城市规划、建设、市政公用、环保、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城市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行装饰装修: (一)经鉴定属危险房屋的; (二)房屋严重损坏或者险情未经修缮加固处理的; (三)已列入拆迁和拆除范围内的; (四)因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争议进入仲裁、诉讼程序的。 第七条 在装饰装修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超过设计标准或规范增加楼面荷载; (三)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四)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五)在楼面结构层上凿槽安装各类管道; (六)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七)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本规定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