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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地方税(费)款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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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浙地税发[2006]131号
【发布日期】 2006-10-20
【实施日期】 2006-1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地方税(费)款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稽查局、外税分局:
  为加强零星分散税收的征收管理,方便纳税人纳税,防止国家税款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全省地税管理模式转换新要求,省局对《浙江省地方税(费)款委托代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及时报告省局(征管处)。
  各级地税机关要按照《办法》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对代征单位的管理。税务机关内部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密切配合,做好代征单位的报批、税收政策的辅导、票款的征收、结报和管理及代征手续费支付等各项工作的管理与监督。要及时对原已办理地方税(费)委托代征手续的代征单位进行重新审核、确定,凡是不符合《办法》规定代征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的,均应予以清理取消、终止协议。在2006年12月底前,各地以县(市、区)局为单位将重新审核、确定的工作情况报告省局。
2006年10月20日
浙江省地方税(费)款委托代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地方税(费)委托代征工作的管理,强化税源控管,保证税(费)款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委托代征是税务机关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以下简称代征单位)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税(费)的一种税(费)款征收办法。
  第三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委托代征工作的管理,并按月将代征税(费)款情况逐级汇总上报省地方税务局。

第二章  代征单位的确定
  第四条 税务机关实施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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