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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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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泰政发〔2006〕161号
【发布日期】 2006-10-18
【实施日期】 2006-1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通知
泰政发〔2006〕161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月十八日
 

泰州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江苏省气象管理办法》、《防雷减灾管理办法》、《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和《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减灾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和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防雷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以及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和评估等。
  第三条 防雷减灾工作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防雷减灾工作的领导,将防雷减灾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并组织实施防雷减灾应急预案,提高防雷减灾能力。
  第五条 市、市(县)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发展和改革、建设、规划、公安消防、民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防雷减灾管理工作。

第二章 雷电监测、预警及灾害调查、鉴定和评估
  第六条 市、市(县)气象主管机构应加强雷电监测和雷电灾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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