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通知 泰政发〔2006〕161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月十八日 泰州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江苏省气象管理办法》、《防雷减灾管理办法》、《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和《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减灾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和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防雷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以及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和评估等。 第三条 防雷减灾工作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防雷减灾工作的领导,将防雷减灾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并组织实施防雷减灾应急预案,提高防雷减灾能力。 第五条 市、市(县)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发展和改革、建设、规划、公安消防、民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防雷减灾管理工作。 第二章 雷电监测、预警及灾害调查、鉴定和评估 第六条 市、市(县)气象主管机构应加强雷电监测和雷电灾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