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公路客运联网售票系统代理售票点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穗交〔2006〕650号 市运管局,广州交通信息化建设投资营运有限公司,各联网售票点: 现将我委制定的《广州市公路客运联网售票系统代理售票点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 二○○六年十月十七日 广州市公路客运联网售票系统代理售票点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客运联网售票系统代理售票点(简称“代理售票点”)的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代理售票活动属于客运代理的范畴。代理售票点是指依法设置,具有售票经营活动场所和联网售票通信设施,具备客票信息咨询、客票代售、客票预订和联网统计等功能的场所。 第三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代理售票点活动的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简称“市交委”)负责代理售票点的组织领导工作,市交通运输管理局(简称“市运管局”)负责代理售票点的日常管理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