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 《合肥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6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吴存荣 二○○六年十月十三日 合肥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设施工管理,改善环境,减少污染,节约资源,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按一定比例,经生产企业集中自动计量拌制后,通过专用运输车辆在规定时间内运至建设施工场地的混凝土拌合物。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预拌混凝土的生产、销售、运输、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预拌混凝土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的推广应用和组织协调工作。 环保、公安、市容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预拌混凝土生产、运输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数量、规模及位置应当与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相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