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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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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安徽省  
【发文字号】 政府令〔2006〕123
【发布日期】 2006-10-13
【实施日期】 2006-1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合肥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
《合肥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6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吴存荣
二○○六年十月十三日


合肥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设施工管理,改善环境,减少污染,节约资源,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按一定比例,经生产企业集中自动计量拌制后,通过专用运输车辆在规定时间内运至建设施工场地的混凝土拌合物。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预拌混凝土的生产、销售、运输、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预拌混凝土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的推广应用和组织协调工作。
  环保、公安、市容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预拌混凝土生产、运输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数量、规模及位置应当与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相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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