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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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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湖政发〔2006〕70号
【发布日期】 2006-11-01
【实施日期】 2006-1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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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意见》(浙政发〔2006〕33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切实推进文化大市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近年来,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积极引导全社会参与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稳步推进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是,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文化生态也正在发生变化,我市文化遗产及其生存环境受到严重威胁,各类物质文化遗产遭受人为和自然破坏的现象仍然存在,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着加速消亡和失传的趋势。因此,加强对我市文化遗产的保护刻不容缓。

  文化遗产是民族传统文化的重要载体,是维护国家统一及社会稳定的重要文化基础,也是不可再生的珍贵资源。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全面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针和“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针,正确处理经济建设与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努力构建科学有效的文化遗产保护管理体系,逐步完善政府保护为主、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新体制,不断开创我市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新局面。

  二、扎实推进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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