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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整顿关闭煤矿矿井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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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西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晋政办发〔2006〕70号
【发布日期】 2006-11-01
【实施日期】 2006-1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整顿关闭煤矿矿井工作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6〕7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82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根据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和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关闭煤矿矿井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结合我省整顿关闭煤矿矿井工作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闭煤矿矿井目标及任务
  (一)总体目标和要求
  “依法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破坏资源和环境的煤矿”是国家“十一五”规划纲要确定的内容,是提高我省煤炭产业集中度、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的迫切需要和战略举措。为了如期实现国务院确定的“争取用三年左右时间,解决小煤矿问题”的目标,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都要按照《通知》要求和省委、省人民政府的部署,统一思想,加强领导,认真研究、深入分析整顿关闭煤矿矿井的有关问题,确定关闭重点和目标,建立小煤矿退出的有效机制,制定相关的经济政策和配套措施,把关闭矿井工作做实做好。
  按照国务院部署及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到2010年底,我省煤矿总数要压减到2500个。今后,全省各地整顿关闭煤矿矿井工作都要按照这一既定目标安排部署,确保完成关井任务。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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