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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自治州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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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昌州政办发[2006]194号
【发布日期】 2006-11-01
【实施日期】 2006-1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自治州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
  州文体局关于《自治州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实施细则》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六年十一月一日
 
自治州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范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申报和评定工作,根据《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间。
  第三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分为两类:(1)传统的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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