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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收购发票供应管理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广西自治区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桂国税函[2006]276号
【发布日期】 2006-11-01
【实施日期】 2006-1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收购发票供应管理的通知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近年来,我区一些地方接连发生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收购发票案件,导致了国家税款的流失,严重干扰了社会正常经济秩序。为了打击和防范虚开发票和骗抵税款的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收购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我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收购发票供应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审核确定发票供应量的问题
  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确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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