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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企业卫生长效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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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洪府厅发〔2006〕146号
【发布日期】 2006-11-01
【实施日期】 2006-1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南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企业卫生长效管理办法的通知
洪府厅发〔2006〕14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业: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昌市企业卫生长效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照此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一日

南昌市企业卫生长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巩固我市企业创卫的整治成果,促进企业卫生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使企业卫生达到《国家卫生城市标准》的相关要求,营造企业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改善职工的生活条件,构建健康、文明、和谐的社区,依据《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及有关的法律、规章,结合我市企业的实际情况,制订《南昌市企业卫生长效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昌市建成区内企业。

第二章 企业卫生管理职责、范围及标准
 
  第三条 企业生产经营区(含车间、办公楼、仓库、食堂、厕所、道路、空地等)和企业生活区(指三幢以上(不含三幢),且连片成区的宿舍)的卫生均由企业管理。
  第四条 企业要设立以法人代表为主要责任人的卫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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