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企业卫生长效管理办法的通知 洪府厅发〔2006〕14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业: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昌市企业卫生长效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照此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一日 南昌市企业卫生长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巩固我市企业创卫的整治成果,促进企业卫生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使企业卫生达到《国家卫生城市标准》的相关要求,营造企业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改善职工的生活条件,构建健康、文明、和谐的社区,依据《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及有关的法律、规章,结合我市企业的实际情况,制订《南昌市企业卫生长效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昌市建成区内企业。 第二章 企业卫生管理职责、范围及标准 第三条 企业生产经营区(含车间、办公楼、仓库、食堂、厕所、道路、空地等)和企业生活区(指三幢以上(不含三幢),且连片成区的宿舍)的卫生均由企业管理。 第四条 企业要设立以法人代表为主要责任人的卫生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