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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计价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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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湖北省武汉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11-01
【实施日期】 2006-1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武汉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计价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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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计价行为,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经济秩序,根据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建设部公告第119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以下简称家装工程)的计价活动,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计价(以下简称家装计价),是指居民(以下简称业主)为改善家庭居室环境,与家装企业(以下简称承包人)对家装工程的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并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和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第四条 家装计价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和诚信的原则,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五条 武汉市建设委员会是全市建设工程造价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委托武汉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以下简称市造价管理站)负责。

  第六条 家装计价应采用统一格式,统一格式由下列表格组成(一)封面;

  (二)家装工程计价表;

  (三)主要材料(设备)价格表。

  第七条 家装计价应根据本办法附录2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附录2中未包括的项目,编制人可作相应补充,并应报市造价管理站备案。

  第八条 家装计价的项目编码,一至九位应按附录2的规定设置;十至十二位应根据拟建家装工程的项目名称,由编制人设置,并应自001起顺序编码。

  第九条 家装计价的依据:

  (一)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家装工程计价管理办法及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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