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朝阳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朝政发〔2006〕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朝阳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朝阳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建设、维护与使用管理,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保护国家 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更好地服务于经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及国家和省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含人防坑道工程),结合民用建筑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以及与其配套的地下通道、出入口、口部伪装房等附属设施。 第三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各类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在人防工程规划、建设、维护与使用管理过程中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人防工程建设的主管部门。市、各县(市)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城市规划区内的人防工程规划、建设、维护与使用管理工作。 各级发展和改革、规划、建设、公用事业、财政、审计、税务、国土资源、房产等部门及供水、供电等单位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有关人防工程建设、维护与使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 人防工程建设坚持与城市建设相结合,长远建设与应急建设相结合,国家投资与社会筹资建设相结合,并遵循统一规划、平战结合、质量第一、产权明晰、有偿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六条 人防工程的规划、设计、建设、施工和使用单位及有关人员应当依法保守人防工程的秘密。
第二章 人防工程建设管理
第七条 人防工程建设,应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按照《朝阳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依据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与城市建设同步进行。 第八条 人防工程建设属于国防建设和社会公益性事业,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政策。政府鼓励、支持社会团体、各类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开发建设人防工程。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确认的人防工程建设项目,依法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建设和开发利用人防工程免缴土地出让金和土地使用费、土地补偿费;人防工程(含口部伪装房、管理房)免缴房产税; (二)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免征建筑营业税; (三)人防工程临建房免征临建费,免收一切以基本建设项目为征收对象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及配套费; (四)人防工程免收用电、用水增容费及电力基金; (五)人防工程建设、维护管理和开发利用,用电、用水,按非商业用电、用水价格收费,不执行峰值价格; (六)人防工程平时作为商场(市场)的,工商部门免收市场建设费; (七)对新建人防工程的选址、施工、出入口位置及其相应的配套工程,有关部门要提供方便。 第九条 人防工程建设实行计划管理,根据投资规模和审批权限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对未列入人防工程建设计划或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确认的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各级发展和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不得以人防工程名义办理相关工程建设手续,不得享受本办法第 八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十条 市、各县(市)的人民防空指挥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建设经费由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安排。 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建设经费主要由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中央财政预算安排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法筹措的经费解决。 市、各县(市)人民政府每年应在同级财政预算中按不低于本级财政收入千分之一的比例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