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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规定
【字体:
【发布部门】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09-22
【实施日期】 2006-1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规定
《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规定》已经2006年8月24日市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二○○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规定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及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建筑工程、军事工程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管理主体)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监督管理,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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