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规定 《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规定》已经2006年8月24日市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二○○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规定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及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建筑工程、军事工程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管理主体)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监督管理,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