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办法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51号) 《哈尔滨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已经2006年8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石忠信 二○○六年九月二十日 哈尔滨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治危险废物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固体废物、医疗废物、废弃危险化学品,以及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并公布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活动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四条 危险废物防治实行谁污染谁治理、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充分合理利用和无害化处置的原则。 第五条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管理责任制,其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的危险废物的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危险废物的环境安全负责。 第六条 本办法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组织实施。 区、县(市)环保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辖区内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市固体废物管理机构受市环保部门委托,负责全市危险废物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卫生、工商、公安、安全生产监督、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对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进行管理。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和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第二章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一般规定 第八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以下简称产废单位)应当对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情况如实登记填写《危险废物申报登记表》,并按照管理权限报市、区、县(市)环保部门。 产废单位申报登记的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前15日向原申报登记部门备案。 第九条 市、县(市)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