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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旺苍县法律援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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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四川省广元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09-26
【实施日期】 2006-1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旺苍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旺苍县法律援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
  为了贯彻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建立和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为经济困难和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保障其合法权益,现将《旺苍县法律援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二○○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旺苍县法律援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法律援助,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确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完善我县法律援助体系。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法律援助经费由政府拨款和社会捐助解决。财政部门在目前拨款的基础上,根据县域经济发展水平,每年适当增拨法律援助经费:县民政部门在每年统一募捐资金中给予协调解决,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法律援助经费应当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条 县司法行政部门确定县法律援助中心为我县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人员为符合条件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第四条 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机构和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负有法律援助义务,鼓励社会法律志愿者参与法律援助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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