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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城市再生水利用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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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河北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唐山市人民政府令[2006]第2号
【发布日期】 2006-09-26
【实施日期】 2006-1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唐山市城市再生水利用管理暂行办法
唐山市人民政府令[2006]第2号


《唐山市城市再生水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9月8日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耀华
二○○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唐山市城市再生水利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再生水有效利用,改善水体环境质量,提高水资源利用率,保障用水安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根据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再生水利用的规划、建设、经营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再生水,是指城市工业污水和生活污水经二级处理或深度处理后,达到国家及行业水质标准,可在一定范围内使用的非饮用水。
  本办法所称再生水利用设施,是指污水处理设施和再生水输水管网、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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