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城市再生水利用管理暂行办法 唐山市人民政府令[2006]第2号 《唐山市城市再生水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9月8日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耀华 二○○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唐山市城市再生水利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再生水有效利用,改善水体环境质量,提高水资源利用率,保障用水安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根据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再生水利用的规划、建设、经营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再生水,是指城市工业污水和生活污水经二级处理或深度处理后,达到国家及行业水质标准,可在一定范围内使用的非饮用水。 本办法所称再生水利用设施,是指污水处理设施和再生水输水管网、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