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成都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2006年8月24日市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六年九月十七日 成都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中国专利奖评奖办法》和《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项设置) 市政府设立下列成都市科学技术奖,以奖励对推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一)成都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以下简称科技杰出贡献奖); (二)成都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以下简称科技进步奖); (三)成都市专利奖(以下简称专利奖)。 市政府各部门不再设立科学技术奖。 第三条 (奖励原则) 科学技术奖励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创新的原则。 第四条 (评审原则) 维护成都市科学技术奖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成都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授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