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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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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庆政发〔2006〕29号
【发布日期】 2006-10-09
【实施日期】 2006-1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2006年9月19日市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大庆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月九日
 
大庆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预防和控制建设项目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3号)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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