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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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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扬府发〔2006〕165号
【发布日期】 2006-10-12
【实施日期】 2006-1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扬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十月十二日
 

扬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适应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需要,实现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信息资源共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是指城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地下管线(含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讯、有线电视、城市照明、交通信号、工业等的地下管线)及相关工程。
  第三条 市、县(市)建设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并接受上级建设主管部门和同级档案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其所属的城建档案馆(处)具体负责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等工作。
  规划、财政、国土、公安、交通、广播电视、电力、通讯等政府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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