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节约能源条例 (长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6年8月31日通过,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6年9月29日批准,2006年10月11日公布,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保护环境和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吉林省节约能源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节约能源(以下简称节能)工作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节能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政策调控、市场导向、普及教育、降耗增效的原则。 第四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