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民营企业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民营企业档案工作,提高民营企业档案管理工作的水平,充分发挥档案在民营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湖南省档案管理条例》、《企业档案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营企业档案,是指民营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等各项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等不同载体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民营企业档案是民营企业信息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体现民营企业历史真实面貌、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有效依据和凭证。民营企业档案属民营企业所有,受国家法律保护。同时也是国家档案的组成部分,民营企业及其员工有保护其安全的义务。 第四条 民营企业档案工作是民营企业管理的重要基础。民营企业档案工作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 第五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民营企业从事档案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体制及职责 第六条 民营企业档案工作接受本行政区域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民营企业档案工作的分类指导,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民营企业档案工作制度、规范,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各级民营企业管理部门、工商联以及有关行业组织应加强对民营企业档案工作领导和指导,相互配合,建立健全民营企业档案工作管理机制。 第七条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民营企业中关系国家利益和安全、涉及公共利益、记录社会重大事件和活动,以及企业应当承担社会责任等方面档案的监管。监管范围包括: (一)对国家、社会产生重大影响,涉及国家利益、国家荣誉的有关发明创造的档案材料; (二)填补国内外空白的行业主导产品的档案材料,以及在国内属于高新技术、先进设备和行业主导产品的档案材料; (三)参与或承担国家、本省重大科研项目、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的档案材料; (四)反映行业特点、地方特色,对研究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凭证或参考价值的档案材料; (五)记录党和国家领导人来企业视察,省主要领导参加企业重要会议、重大活动或对企业进行调研形成的档案材料; (六)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的档案材料; (七)其他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