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2006年)
【字体:
【发布部门】 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发文字号】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0号
【发布日期】 2006-09-27
【实施日期】 2006-1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20号

 

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06年9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2006年9月27日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
(2006年9月2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由社会各方面的人员构成,并应当有适当数量来自基层的工人、农民、知识分子。”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时,代表候选人中上一届代表应当占有一定的比例。”

  将原第二款改为第三款。

  二、删去第七条第二款。

  三、第十条增加一项作为第(八)项:

  “(八)介绍代表候选人情况,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

  将原第(八)项改为第(九)项。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