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蔬菜市场准入实施办法 洛阳市人民政府令(第87号) 《洛阳市蔬菜市场准入实施办法》已经2006年9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连维良 2006年9月27日 洛阳市蔬菜市场准入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蔬菜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提高蔬菜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先示范、后推广的原则,首先在本市城市区的蔬菜批发市场、规模较大的农贸市场和有蔬菜销售的大型超市实行蔬菜市场准入制度。取得经验后,逐步扩大准入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内从事蔬菜生产、经销、监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蔬菜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及蔬菜市场准入制度的实施工作。市工商、卫生、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蔬菜市场准入制度实施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凡进入市场销售的蔬菜,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安全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蔬菜,不得销售: (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 (二)农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蔬菜质量安全标准的; (三)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