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6年修正) (1993年3月18日成都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1993年6月21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2006年6月8日成都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2006年9月28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江河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和滞洪区。 第三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主管机关,负责河道统一管理。 各区(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主管机关,负责河道统一管理。 第四条 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五条 河道的整治与建设,应当服从流域的综合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通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通畅。 河道防洪的标准: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行政区划范围内的河道,2030年前应防70年一遇的洪水,2030年后应防200年一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