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清真食品监督管理条例 (2006年9月28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山西省清真食品监督管理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06年9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1993年12月16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山西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办法》和1997年12月29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山西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的决定》同时废止。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9月28日 第一条 为尊重回族等少数民族的清真饮食习惯,规范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促进清真食品行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清真食品的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清真食品,是指按照回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东乡族、柯尔克孜族、撒拉族、塔吉克族、乌孜别克族、保安族、塔塔尔族等少数民族(以下简称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的饮食习惯,生产、储藏、运输和销售的食品。 第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回族等少数民族的清真饮食习惯。 各级人民政府都应当加强尊重回族等少数民族清真饮食习惯的宣传、教育。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清真食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督、农业、商务、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清真食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