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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热资源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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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河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发文字号】 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1号
【发布日期】 2006-09-28
【实施日期】 2006-1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河北省地热资源管理条例
(2006年9月28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河北省地热资源管理条例》已经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9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2006年9月28日
 
河北省地热资源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地热资源管理,依法勘查开采,综合利用和保护地热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勘查、开采利用和保护地热资源,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地热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蕴藏在地壳内部或者溢出地表,达到国家规定的25℃以上温度,以水和岩石等为载体的热能资源。
  第四条 地热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勘查、开采地热资源,必须依法取得探矿权、采矿权。
  开采利用地热资源应当依法缴纳资源税和地热矿产资源补偿费。地热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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