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热资源管理条例 (2006年9月28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河北省地热资源管理条例》已经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9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2006年9月28日 河北省地热资源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地热资源管理,依法勘查开采,综合利用和保护地热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勘查、开采利用和保护地热资源,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地热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蕴藏在地壳内部或者溢出地表,达到国家规定的25℃以上温度,以水和岩石等为载体的热能资源。 第四条 地热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勘查、开采地热资源,必须依法取得探矿权、采矿权。 开采利用地热资源应当依法缴纳资源税和地热矿产资源补偿费。地热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