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日,北京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发布了《加强北京市水产品市场准入管理的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完善北京蔬菜市场准入制度的意见》,两个意见将于2006年11月1日起执行。 2006年8月3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北京蔬菜市场准入制度的意见 为进一步落实蔬菜市场准入制度,推动实施蔬菜市场索证索票制度和建立可追溯制度,保证蔬菜产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食品安全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市场主体资格,强化产销衔接 (一)进一步加强市场经营者主体资格管理,保证交易主体的合法性。工商部门要在全面清查主体资格合法性的基础上,规范批发商的主体资格,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的批发户应当办理营业执照。 (二)明确外埠蔬菜生产基地进京的主体资格。申请进京的外埠蔬菜基地(单位)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产品应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的相关认证。 (三)加强基地与经销户的衔接。市工商局将各批发市场经营户的情况通报市农业局,由市农业局通报各省(市、自治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促进外埠进京蔬菜生产基地与市场经营户建立稳定的购销渠道。市农业局将进京蔬菜基地情况通报市工商局,由市工商局通报各大批发市场,作为市场“场地挂钩”的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