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非营性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指导价格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青海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08-08
【实施日期】 2006-1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非营性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指导价格的通知
 
 
各州、地、市发展改革委、卫生局、省级各医疗机构:
  为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逐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进一步降低就医费用、减轻患者负担,我们在进行广泛调查研究、并组织有关专家论的基础上,对现行的医疗服务价格进行了规范和调整,现将新的服务价格和一次性材料使用管理目录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医疗服务价格仍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卫生厅制定和调整省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含省卫生厅直属和省级行业医疗机构、中央驻青单位和驻军各部队、武警所属医疗机构及省级机关、厂矿企业、大中专院校所属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项目指导价格;各州、地、市发展改革委同卫生局参照省发展改革委和省卫生厅下达的指导价格,按照省上统一的项目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