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武汉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8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李宪生 二00六年九月四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保障建筑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本办法所称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将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完成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将所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劳务作业是指砌筑、抹灰、木工、钢筋、混凝土、脚手架、油漆、石制作、模板、焊接、水暖电安装、钣金、架线等类别的施工作业。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市建筑市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的日常管理工作。 劳动社保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施工分包企业劳动用工行为的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分包交易应当在有形建筑市场公开发布信息并进行交易。 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发包人可以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者直接发包等方式确定承包人。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对所承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和工程质量负责,依法对所发包的专业工程和劳务作业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专业工程分包管理 第七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将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进行分包,应当在总承包合同中约定;总承包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