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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修订稿)和《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审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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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北京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京卫科教字〔2006〕75号
【发布日期】 2006-12-28
【实施日期】 2006-1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修订稿)和《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审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各医疗卫生单位:
  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和北京市人事局于2001年下发了《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对北京地区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起到了积极的指导和推动作用。随着医学科学的进步、社会经济和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细则》的一些内容需要修订和完善,新的管理办法需要不断补充。在《细则》的基础上,通过调研、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将《细则》中《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进行了修订。为了加强对学分的管理,决定对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进行统一审验,根据《细则》拟定了《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审验管理办法》(试行),现将修订后的《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修订稿)和新制定的《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审验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实施。

北京市卫生局
二00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修订稿)
 

  根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规定,结合北京地区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分类:
  (一)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批准和公布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二)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批准和公布的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三)北京市各区县卫生局批准和公布的区县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四)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授权单位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五)向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专项备案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六)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批准的继续医学教育基地和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批准的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七)医疗卫生单位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自管项目。
  (八)自学等其他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二、继续医学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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