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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差别电价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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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吉政办明电〔2006〕130号
【发布日期】 2006-11-02
【实施日期】 2006-11-0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差别电价政策的通知
吉政办明电〔2006〕130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差别电价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77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就完善差别电价政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实行差别电价政策,是国家加强宏观调控,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一项重要措施,是贯彻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具体体现。各地、各部门要把思想统一到国家的方针政策上来,提高认识,端正态度,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
  二、组织领导
  为更好地落实差别电价及自备电厂收费政策,积极推进工作,省政府决定成立落实差别电价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田学仁 副省长
  牛海军 副省长
  副组长:慕海平 省政府副秘书长
  刘长龙 省政府副秘书长
  成 员:赵玉环 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陈宝华 省经委副主任
  孙 冀 省水利厅副厅长
  李 明 省电力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综合协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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