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十一月二日 关于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为了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妥善解决农民工进城务工期间的医疗保障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劳动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劳社部发(2006)15号)精神,现就我省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的基本政策 各统筹地区应根据当地实际,将农民工纳入医疗保障范围。与城镇用人单位签订规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