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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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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扬府发〔2006〕178号
【发布日期】 2006-11-02
【实施日期】 2006-11-0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扬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二日

 

扬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体制改革,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建设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按照“投资、建设、管理、使用”彼此分离、互相制约的原则,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是指按规定程序,由政府授权的相关部门委托或通过招标方式择优选定有相应资质的专业管理机构(简称代建单位),按代建合同,对建设项目的设计、投资概算、建设进度、建设质量等进行监控管理,按建设计划和设计要求完成建设任务,直至竣工验收后交付使用单位使用的一种制度。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财政性建设资金和政府融资性建设资金安排投资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财政性建设资金,主要包括市本级预算安排的资金、中央及省等部门安排的资金,以及部门、单位的预算外资金等。

  本办法所称政府融资性建设资金是指政府信用担保的债务性建设资金。

  第三条 推行代建制本着“先行试点,逐步推开”的原则。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试点项目首先在市级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进行,在此基础上再逐步推开。市级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额500万元以上且使用财政性建设资金或政府融资性建设资金占总投资额30%以上的项目,或者使用财政性建设资金或政府融资性建设资金200万元以上的项目,原则上都要实行代建制。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除外。

  第四条 市政府成立扬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负责向政府常务会议提交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计划(中长期及年度计划);协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中相关部门职能;确定政府投资项目是否实行代建制、实施代建制的项目选择代建单位的具体形式,以及代建的方式;研究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体制改革和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市财政局,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论证,提出意见报协调小组研究;拟定项目管理方案上报协调小组批准并执行;组织代建单位的招标(选定)工作,代建合同的签订,项目概(预、决)算的审查,建设资金的管理;协调工程竣工验收,项目建设资料整理等工作。

  第五条 代建制管理的具体职责分工:

  (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负责年度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编制和经政府批准项目的立项;根据协调小组的决定,在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中,明确项目建设采取的代建形式;监督检查代建项目计划执行情况;组织项目稽查和工程竣工验收。

  (二)市财政部门根据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和市人代会批准的年度财政预算,编制、下达市级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负责投资项目的概算、预(决)算审查、审核批复财务决算、委派财政现场代表等工作;归集管理所有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资金;制定代建项目建设资金拨付使用管理办法,对基本建设资金实行全过程跟踪管理。

  (三)市建设部门负责对参与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实施日常监管和工程质量监督。

  (四)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参与相关工作。

  第六条 代建项目可以采用全过程代建和分阶段代建两种方式。全过程代建的,在项目建议书批复后选定代建单位实施代建;分阶段代建的,在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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