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扬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二日 扬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宏观调控,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建立科学、民主的项目投资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优化投资结构,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市本级人民政府使用下列资金所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一)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含中央、省财政和主管部门补助的资金); (二)纳入财政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中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预算外资金中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 (三)政府统借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由政府承诺还款的借款资金及国债资金; (四)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收益,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等其它财政性资金中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 (五)其它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政府投资的范围主要是关系公共利益与安全,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主要包括: (一)教科文卫体、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公益性项目; (二)环境保护、市政、水利、农业、交通、能源、城乡公用设施等基础性项目; (三)公检法司及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四)科技开发、农业产业化、重大工业结构调整、现代服务业等国家和省、市重点扶持的产业发展项目。 第四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应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规划要求以及财力可能,研究确定适度的政府投资规模,保持政府对投资领域必要的调控力度。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管理和建设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建立民主化、科学化的决策制度。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集体决策和公开决策,注重参考群众、专家意见和相关咨询机构的论证报告。 (二)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合同管理制、招标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积极推行项目代建制,执行工程质量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委派财政现场代表制。 (三)遵循相互制约共同管理的原则,实行“投资、建设、监管、使用”相分离的项目管理体制。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严格实行计划和预算管理。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按照规定履行报批手续,严格执行建设程序。建设程序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初步设计审查、概算审批、施工图设计审查、开工报告、预算和竣工决算审核、竣工验收等。严禁在计划外挤占、挪用政府投资;严禁在项目资金未落实的情况下开工建设;严禁搞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