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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盐县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浙江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盐政发〔2006〕51号
【发布日期】 2006-11-02
【实施日期】 2006-11-0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盐县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盐政发〔2006〕51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暂行办法》已经十二届县政府第二十一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二日

海盐县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暂行办法
 
 

第一章 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执行“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贯彻落实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意见》(嘉政发[2005]76号)文件精神,实现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规范用地行为,促进我县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是指县政府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对县批准供地的各类出让项目投资主体在建设中履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合同补充协议设定的条款内容等情况进行复核验收。
  第三条  本县范围内各类投资主体的建设项目用地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实行业主按约定主动申报、统一受理、归口复核、统一实施。用地复核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土地变更登记,凭变更后的土地使用权证书办理房产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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