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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技工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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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海南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琼人劳保专[2006]93号
【发布日期】 2006-11-02
【实施日期】 2006-11-0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技工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的通知
 
 
各市县人事劳动保障局、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现将修订后的《海南省技工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向省人事劳动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或培训就业处反馈。
  本《通知》下印之日起,原琼人劳保专[2003]83号文停止执行。
二00六年十一月二日
 
海南省技工学校高级讲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从事教学教研工作的在职在岗教师。
  第二条 基本条件
  (一) 热爱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纪守法。
  (二)热爱教育事业,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政策,自觉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为人师表,教风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三)积极完成本职工作。任现专业技术职务以来,各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及以上档次。
  (四)具备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
  (五)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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