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亭县查处违法建筑行为行政问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七仙岭农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保亭县查处违法建筑行为行政问责暂行规定》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六年十一月二日 保亭县查处违法建筑行为行政问责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及时查处各类违法建筑行为,有效遏制新建违法建筑,维护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的正常程序,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国营农(茶)场和县建设规划、土地、城市管理等行政执法部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海南省经济特区城市规划条例》及其它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依法制止违法建筑行为和拆除所辖范围内的违法建筑。 第三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国营农(菜)场和县建设规划、土地、城市管理等行政执法部门工作人员 ,在查处违法建筑行为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导致城区范围内发生新建违法建筑的,应当依照本规定和《保亭县行政首长问责暂行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或重大领导责任者实行行政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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